第三十章 教會的審裁

1. 主耶穌是他的教會的王和元首,他任命一個由教會職員組成的管理組織,是完全獨立於公民長官以外的。1 賽9:6~7;提前5:17;帖前5:12;徒20:17、28;來13:7、17、24;林前12:28;太28:18~20

2. 天國的鑰匙已交給這些職員,因此相對來說,他們擁有權力,可以留下或赦免罪過;可以根據聖言和教會審裁,向不知悔改的人關上天國的門;又可以藉著福音的事工,或在適當的時候解除制裁,向悔改的罪人開放它。2 太16:19,18:17~18;約20:21~23;林後2:6~8

3. 教會審裁是必須的,因為它可以糾正和挽回犯罪的弟兄,可以阻嚇其他人犯同樣的罪,可以清除那感染全體的酵,可以維護基督的尊榮和神聖的福音宣講,又可以免遭天譴─教會如果容忍罪惡昭彰和剛愎的罪人,便會褻瀆他的聖約和印記,上帝的憤怒因此公正地臨到教會。3 林前5,11:27~34;提前5:20;太7:6;提前1:20;猶23

4. 教會職員為了更有效地達到這些目的,應當按照罪行的性質和犯罪者的過犯,提出警告、暫停聖餐一段時間,或逐出教會。4 帖前5:12;帖後3:6、14~15;林前5:4~5、13;太18:17;多3: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