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章 基督徒的自由與良知的自由

1. 基督為在福音下的信徒所買贖的自由,包括免除一切罪責、上帝的忿怒和道德律的咒詛;1 多2:14;帖前1:10;加3:13救他們脱離現今的邪惡世界、撒但的拘控、罪惡的主宰、2 加1:4;西1:13;徒26:18;羅6:14苦難的折磨、死亡的毒鉤、墳墓的勝利,和永遠被定罪;3 羅8:1、28;詩119:71;林前15:54~57又給他們權利可以直達上帝面前,4 羅5:1~2以兒女的愛和心態去順服上帝,不用像奴僕一般的戰戰兢兢。5 羅8:14~15;約壹4:18在律法下的信徒一樣擁有以上各種自由,6 加3:9、14不過,基督徒的自由在新約下就進一步擴大了,猶太教會要遵守禮儀律法,他們卻不須負這個軛。7 加4:1~3、6~7,5:1;徒15:10~11相比於在律法之下的信徒,他們可更坦然無懼地直達施恩寶座前,8 來4:14、16,10:19~22並更深入地與上帝自由的靈交流。9 約7:38~39;林後3:13、17~18

2. 唯獨上帝是良知的主宰,10 雅4:12;羅14:4他令良知不受人的教義和誡命所束縛─人所有的教訓都違背上帝的真道;若是信仰和敬拜的事情,a 聯合改革長老會本:「在信仰和敬拜的事情」。則不符合真道。11 徒4:19,5:29;林前7:23;太15:9,23:8~10;林後1:24因此,人若本乎良知而相信這些教義,或遵守這些命令,18 聯合改革長老會本:「誡命」。便是出賣良知的真自由;12 西2:20、22~23;加1:10,2:4~5,5:1若要求人絕對、盲目地相信和服從,便是摧毀良知和理性的自由。13 羅10:17,14:23;賽8:20;徒17:11;約4:22;何5:11;啟13:12、16~17;耶8:9

3. 凡借基督徒自由之名,或犯罪,或縱慾,便是破壞基督徒自由的目的。這目的本是要從敵人手中救拔我們,讓我們在有生之年可以事奉主,在他面前無所畏懼,並充滿聖潔和正義。14 加5:13;彼前2:16;彼後2:19;約8:34;路1:74~75

4. 上帝所授權的權力機關和基督所買贖的自由,不是互相為敵的,上帝沒有定意要他們摧毀對方,反而是要他們互相扶持和互相保存;所以,那些假借基督徒自由之名對抗合法的權力機關,不論是政府或教會,或該權力的合法執行人,都是對抗上帝的法規。15太12:25;彼前2:13~14、16;羅13:1~8;來13:17他們發布這等言論,或堅持這種行為,便是違反自然之光,或基督教的普遍原則(無論有關信仰、敬拜,或言談),或敬虔的德能。這些錯誤c 聯合改革長老會本把「敬虔的德能。這些錯誤」改為:「基督在他的教會建立的秩序,他們便可以合法地被傳召─公開交代自己的行為,並要受到教會的判決制裁;因應他們錯誤」。的言論或行為本身,或是他們的公布和實踐,都可能破壞基督在教會所建立的外在和平d 聯合改革長老會本用以下的文字結束本條:「教會和公民社會的外在和平,他們亦可以被公民長官審判制裁。」與秩序。若出現上述任何一種情況,他們便可以合法地被傳召─公開交代自己的行為,並要受到教會的判決和公民長官的權力制裁。e美國長老會本用以下的文字結束本條:「並要受到教會的判決制裁。」 16 羅1:32;林前5:1、5、11、13;約貳10~11;帖後3:14;提前1:19~20, 6:3~5;多1:10~11、13,3:10;太18:15~17;啟2:2、14~15、20,3: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