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二章 合法的宣誓和許願

1. 合法的宣誓是宗教崇拜的一部分。1申10:20在崇拜中的適當場合,宣誓者嚴肅地起誓,呼喚上帝為他所宣告或承諾的作見證,並按照他所起誓的真偽來審判他。2出20:7;利19:12;林後1:23;代下6:22~23

2. 上帝的名是宣誓的唯一見證,人呼喚上帝的名時應當心存神聖的畏懼和敬仰。3申6:13因此,人用那榮耀可畏的名發假誓,或輕率地起誓,或是用其他的名起誓,就是犯罪;這種行為極其可惡。4出20:7;太5:34、37;雅5:12然而,對於非常重要的事情,無論在新約或舊約時代,上帝的話語都允許人起誓;5來6:16;林後1:23;賽65:16所以,在這些事情上,若有合法權威的命令,當事人便應進行合法的宣誓。6王上8:31;尼13:25;拉10:5

3. 任何宣誓的人,應當適切地考慮這嚴肅行動的嚴重後果,並且在起誓時,只單單宣告那些他深信為真實的事:7出20:7;耶4:2宣誓者不應用任何誓言約束自己,除非是善良和正義的事,並他確實這樣相信,兼且他有能力和決心去履行。然而,拒絕合法權威的要求,不為善良和正義的事起誓,便是一個罪過。a薩默敦文本、美國長老會本、正統長老會本刪除了以下的文字:「然而,拒絕合法權威的要求,不為善良和正義的事起誓,便是一個罪過。」 8創24:2~3、5~6、8~9

4. 宣誓當用簡明和常理可理解的字辭,不可語帶雙關,或暗藏玄機。9耶4:2;詩24:4誓言不能強迫人犯罪,除此之外,人無論如何也要遵守誓言,甚至因此而使自己受傷害。10撒上25:22、32~34;詩15:4對異端或異教者所起的誓,也是不可違背的。11結17:16、18~19;書9:18~19;撒下21:1

5. 許願與包含承諾的宣誓性質相似,所以要以同樣的宗教態度和程序去處理它,並以同樣的真誠去履行它。12賽19:21;傳5:4~6;詩66:13~14

6. 除上帝以外,不可向任何受造物許願。13詩76:11;耶44:25~26所許的願若要得到悅納,它必須是自願的、出於信心,和本著有責任感的良知;並且是為所受的恩慈而表示感謝;或是為了得到我們所求的,而承諾加倍努力履行應盡的義務;或是為了其他能幫助我們達到上述目標的事情。14申23:21~23;詩50:14,66:13~14,132:2~5;創28:20~22;撒上1:11

7. 人不可以許願去做任何上帝話語禁止的事,或任何妨礙它所吩咐的義務的事,或許願者自己無能力完成、b聯合改革長老會本:「許願者無能力完成。」亦沒有上帝應許賜他力量去完成的事。15徒23:12、14;可6:26;民30:5、8、12~13這樣看來,教皇黨的苦修永久獨身願、貧窮願和修院規章服從願,並不是更高等次的完美階梯,它們只是迷信和罪惡的陷阱,基督徒絕不可自陷其中。16太19:11~12;林前7:2、9;弗4:28;彼前4:2;林前7: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