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三章 公民長官

1. 上帝─至高主宰、世界之王─為了他的榮耀和公眾利益,命定公民a譯按:「公民」的意義,相對教會來說,即是「世俗」。長官,讓他們擁有在他之下、人民之上的權力。為了達到這個目的,上帝用生殺之劍裝備他們,去保護和鼓勵行善的人,並刑罰作惡的人。1羅13:1~4;彼前2:13~14

2. 基督徒若被委任為長官,他可以合法地接受這公職和行使職權。2箴8:15~16;羅13:1~2、4當他們執行職務時,應該按照每一個國家的健全法律,堅守虔敬、公義與和平。3詩2:10~12,82:3~4;提前2:2;撒下23:3;彼前2:13如此,他們為了履行職務,並在正義和必須的情況下,便可在新約的約束下合法地發動戰爭。4路3:14;羅13:4;太8:9~10;徒10:1~2;啟17:14、16

3. 公民長官不得假設自己有權宣道和施行聖禮,或掌管天國的鑰匙。5代下26:18;太16:19,18:17;林前4:1~2,12:28~29;弗4:11~12;羅10:15;來5:4但他有權,並且這是他的義務,採取行動維持教會的合一與和平,保存上帝真理的純正和完整,壓制一切褻瀆的事情和異端,防止或改革崇拜和紀律的一切腐敗和陋習,確保上帝的法規適當地訂立、施行和遵守。6賽49:23;羅13:1~6;詩122:9;斯7:23~28;利24:16;申13:5~6、12;王下18:4;代上13:1~9;王下23:1~26;代下34:33,15:12~13為了促進這些目的,他有權召集議會,出席議會,並確定其中所商議的一切皆符合上帝的心思 。7代下19:8~11、29~30;太2:4~5

薩默敦文本、美國長老會本、正統長老會本把本條修改為:「公民長官不得假設自己有權宣道和施行聖禮,或掌管天國的鑰匙,或干預信仰事宜─縱然是最少的事情。不過,公民長官就如養父,他們有義務保護我們這些信仰同一位主的教會,不得優待某一個宗派多於其他的宗派,要確保所有教牧人員免於暴力和危險的威脅,並在履行每一部分的神聖職能時,一律享有全部、無條件和不受質疑的自由。既然耶穌基督已在他的教會設立了正規的政府和紀律,國家的任何法律都不應該干預或妨礙任何基督教宗派的自願成員,按照他們本身的宣言和信念,正當地執行他們的職務。公民長官有義務保護人民的人身安全和名譽,因此,他們應該採取有效措施,防止有人在宗教或反宗教的偽裝下受害:諸如人性尊嚴被踐踏、遭受暴力對待、被虐待和身體受傷害;並採取行動,確保一切宗教和議會集會能正常進行,不受干擾或搗亂。」

聯合改革長老會本則修改為:「公民長官不得假設自己有權宣道和施行聖禮,或掌管天國的鑰匙。不過,福音的啟示把不可推諉的責任,分配給不同階層的人,公民長官亦是其中之一,所以他們必須以服從福音的態度來執行公務:以基督教的原則管理政府,並常存敬畏上帝的心,按照他話語的指導來治理;經常提醒自己,將來要在上帝所指派、審判世界的判官主耶穌面前,交代自己所做的一切事情。因此,一個基督教國家的長官,有責任促進基督信仰,作為對人民最有價值的東西,他可用盡一切方法來達到這目的,只要這些方法不牴觸公民權,不直接或間接干預教會的管理─教會是救主自由而獨立的國度;也不因為要奪權而違背良知。」

4. 人民有義務為公民長官祈禱,8提前2:1~2尊敬他們的人格,9彼前2:17繳納稅款和其他應付的費用,10羅13:6~7遵從他們合法的命令,並為良知的緣故服從他們的權威。11羅13:5;多3:1長官沒有宗教信仰,或持不同宗教信仰,都無損他們的公正和法律權威,人民也不會因此而不用服從他們。12彼前2:13~14、16神職人員亦無例外,13羅13:1;王上2:35;徒25:9~11;彼後2:1、10~11;猶8~11教皇的權力和裁審權,也不能蓋過公民長官的職權,或命令他們所管治的人民;教皇更不能藉判定公民長官為異端的理由,或假借任何其他藉口,褫奪他們的治權或生命。14帖後2:4;啟13:15~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