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四章 婚姻與離婚

1. 婚姻只限於一男一女;一個男人同時有一個以上的妻子,或一個女人同時有一個以上的丈夫,都是不合法的。 1

薩默敦文本把這條修改為:「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,為上帝所安排,兩人同時在世時,要一直保持這關係 。」

2. 婚姻設立的目的,是為了夫妻彼此扶助,2創2:18合法地繁衍族類;又為使教會得到神聖的胚子,3瑪2:15並為防止不潔。4林前7:2、9

薩默敦文本把這條修改為:「婚姻的設計,是為了夫妻彼此扶助,為了保護、維持和發展他們的道德及屬靈品格,並為了生育兒女,在主的紀律和教訓中栽培他們 。」

3. 各種不同的人,只要有能力判斷他們所同意的事,便可以合法地結婚。5來13:4;提前4:3;林前7:36~38;創24:57但基督徒有義務只同在主裡的人結婚,6林前7:39因此,那些宣認真正改革宗教信仰的人,不應與不信的、教皇黨的,或其他偶像崇拜者a聯合改革長老會本:「不信的,或其他偶像崇拜者」。結婚;敬虔的人也不應與不相稱的人同負一軛,嫁娶那些惡名遠播的人,或那些堅持受咒詛的異端信仰的人。7創34:14;出34:16;申7:3~4;王上11:4;尼13:25~27;瑪2:11~12;林後6:14

薩默敦文本把這條修改為:「凡是有能力判斷他們所同意之事的人,只要不超越聖經所禁止的血緣關係,便可結婚,這樣的婚姻在上帝和在教會眼中都是有效的。但不是所有婚姻都完全和確實符合基督教的精神和目標,除非伙伴雙方都委身於同一的基督信仰,和分享同一的意願,就是建立一個基督教家庭。福音派的基督徒在找尋婚姻伙伴時,應該只選擇那些持守同一福音信仰的人 。」

4. 不可在聖言中禁止與聖言所禁止血緣過於相近或親族的人通婚;b薩默敦文本、美國長老會本、正統長老會本:「與聖言所禁止」;聯合改革長老會本:「在話語中禁止 」。 8利18;林前5:1;摩2:7不能通過人的法律或各方的協議,把這種亂倫婚姻定為合法,令二人以夫婦的身分共同生活。丈夫不能娶妻子的近親,正如他不能娶自己的近親;妻子亦不能嫁丈夫的近親,正如他不能嫁自己的近親。c美國長老會本、聯合改革長老會本、正統長老會本刪除了以下的文字:「丈夫不能娶妻子的近親,正如他不能娶自己的近親;妻子亦不能嫁丈夫的近親,正如他不能嫁自己的近親。 」 9可6:18;利18:24~28

薩默敦文本把這條改為:「婚姻對基督徒來說,有宗教和社會兩重意義。教會主持的結婚禮儀,其獨特之處,就是肯定婚姻是一個神聖的社會制度;這個禮儀祈求上帝祝福那些按著他的話語進入婚姻關係的人;聆聽渴望結婚的人所許的願;並勸勉結合的伴侶,令他們深信上帝的恩典常在他們的新關係中。 」

5. 人在訂婚後與人通姦,若在結婚前被揭發,無罪的一方便可合法地解除婚約。10太1:18~20若在婚後與人通姦,無罪的一方便可合法辦理離婚手續,11太5:31~32然後再與別人結婚,把犯罪的一方當作已經離世一樣。12太19:9;羅7:2~3

薩默敦文本把這條修改為:「上帝的意願是要進入婚約的人,聯合成不可分割的一體,所以他不容許解約,除非丈夫或妻子任何一方離世。可是,一個或兩個伙伴的軟弱,會導致婚願嚴重和持續地被否定;無論如何,只有那些極端、永不悔改,和不可挽救的不忠(身體上或精神上)的個案,才可考慮分居或離婚。這種分居或離婚之所以被接受和容許,原因只有一個,就是兩個伙伴或其中之一的失敗,並不會削弱上帝的意願,不可分解的聯合永遠是婚姻的目的。 」

6. 雖然人的腐敗使人經常尋找不正當的論據,嘗試分開上帝所結合的婚姻,但除了通姦,並教會和公民長官無法挽回的故意拋棄配偶外,其他的理由都不足以解除婚姻的約束。13太19:8~9;林前7:15;太19:6離婚應該遵照一個公開和有秩序的程序進行,不得讓當事人按著他們自己對事件的意願和判斷來解決。14申24:1~4

薩默敦文本把這條修改為:「教會准許離婚者再婚,與基督救贖的福音相符,只要有足夠的證據顯示再婚者懺悔他的罪和失敗,並立志努力達成基督教婚姻的目的。 」

7. [這條只出現於薩默敦文本] 離婚的人應該祈禱思想,嘗試找出上帝是否呼召他們不再嫁娶,因為一次婚姻失敗,難免叫人質疑再次結婚的正確性和智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