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徒保羅說:「在上有權柄的,人人當順服他(羅十三1)。」這段經文在歷史上曾多次被某些牧職人員用來支持暴政,叫基督徒不但要順服邪惡的政權,還有協助敗壞的政府施政。在今天的香港,本來屬於不與政權結盟宗派的吳宗文,又再引用這段經文,試圖箝制基督徒使用公民抗命的方式爭取民主制度。這種說法可以成立嗎?
可是,保羅自己卻不順服猶太人公會的禁令,硬要傳揚耶穌的教訓。雖然屢次受到各處猶太會堂的懲罰和鞭打,仍死不悔改,堅持傳播違反祖宗傳統的基督教。在無可奈何之下,猶太人於是決心要殺死保羅。某次,保羅到耶路撒冷朝拜,猶太人便把握機會鼓動群眾襲擊他。然而,保羅卻利用自己特殊的羅馬國民身分,求助於外國殖民地主勢力,要求羅馬兵保護,把他護送到該撒利亞,避免到公會受文士和大祭司的審判。可見,保羅沒有順服本族的宗教和民事政府的權威。
再者,保羅也不見得順服羅馬政權的權威。首先,羅馬帝國把該撒當作神來敬拜,保羅一定不會順服這個規矩吧。其次,保羅沒有真心順服羅馬帝國的政權,他只是周旋於猶太與羅馬兩個權威之間,去做良心指示他要去做的事情。保羅受羅馬巡撫腓力斯羈押期間,巡撫查明保羅其實沒有違反任何羅馬法律,保羅只要按照不成文的規矩,送點禮金給腓力斯,便可得到釋放。可是保羅這人真的「不識做」,不尊重在上掌權者,在監裏坐了兩年,始終不肯付禮金。直到腓力斯調職,保羅為求脫身,又上訴到該撒那裏。去到羅馬,他以無罪之身受到軟禁,顯示羅馬帝國並不相信他真心順服羅馬的權威。相傳保羅最後被倒釘十字架而死。
為何保羅的教訓與他的行為互相矛盾呢?我們如何運用倫理學的知識去解釋這個矛盾呢?
分析
道德規則其實有很多不同類別,不是每一種都在任何時間和處境都正確,也不是每一條規則都同等重要。那些在任何時間、任何處境都正確的規則,我們稱之為道德原則,其他的則稱為道德律。康德(Kant)提出人的理性擁有先驗(a priori)的原則,我們用這些原則來思想,並認為它們是正確無誤的。大凡與這些先驗原則吻合的道德規則,我們便認定放諸四海而皆準。例如「愛人如己」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」「己欲達而達人」等道德原則,它們都是「公平」這一先驗原則的不同文字表述,我們用不著思索,便可認定它們正確無誤,亦無法用理性去反駁。
其他不是建基於先驗原則的道德規則,可歸類為道德律。一條道德律所涵蓋的範圍,比一條道德原則所包含的小,指示亦比較明確。不過,道德律卻沒有不證自明的力量,並且受到處境的限制,不能在任何條件下都規範人的行為。以「不可殺人」為例,我們都會覺得殺人是非常嚴重的事情,卻未必認為殺人一定錯,例如自衛殺人是可以容許的,因為它的目的不是殺人,而是保護生命。在自衛的過程中,我們有可能傷害他人的身體,甚至取去他人的性命。如果「不可殺人」成了一條絕對的道德禁例,那麼好人便不能保護自身安全,警察不能維持社會治安,軍隊不能保衛國家,我們所知的世界會變成惡人當道,成為人間地獄。可見無論是人的先驗理性,抑或歷史經驗都告訴我們,道德律不是絕對的,我們必須仔細考慮當時當地的情況,然後作出明智的道德抉擇。
那麼,保羅所說的順服權力是道德原則,抑是道德律呢?
結論
道德的首要要求,就是人必須有自由意志,如果人沒有自由意志,就沒有道德可言了,因為一切都由因果或權力決定。絕對的順服權力與自由意志相違背,可見順服權力不可能是道德原則,而只可能是道德律。由於世界是有罪的,有權力的人更容易犯罪和犯更大的罪,所以權力應該受到嚴格的規範。只有在極明確的條件下,我們才可順服權力。
保羅顯然知道順服權力不是絕對的,也不是不證自明的,所以他在寫出該命令之後,便立即解釋順服權力的原因:「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上帝的,凡掌權的都是上帝所命的。」這個解釋成為日後西方基督教國家神權理論的基礎,用來支持政權的合法性。然而,「神權」這個觀念是一把雙刃劍。保羅只解釋了權力的來源和責任,卻沒有闡述權力的制約。
權力既來自上帝,便受到上帝的監管。上帝的旨意已清楚在聖經表達出來,若當權者違反聖經的教訓,人民便不用順服他們。當良知與權威發生衝突時,作為有道德的人,便要聽從良知的呼喚。保羅聽從良知的呼喚,故此沒有順服權力。聖經多處經文亦說明,順從上帝不順從人是應該的。埃及的收生婆敬畏上帝,不聽從法老的吩咐,沒有殺死初生的男嬰,結果得到上帝的賜福。妓女喇合把以色列特務藏起來,出賣耶利哥人,一家因此得以存活。相反,順服權力的,不一定得到美好的人生,若是違反上帝的旨意,便得不到上帝的賜福,甚至與惡人同受上帝的審判,一同滅亡。當然,不順服權力的,便會立即遭受權力的報復。故此,追求真理的基督徒應當聽從良知的呼喚,無懼惡勢力的恐嚇,遇到不公義的事情,便要挺身改正,而現代社會其中一種表達良知異議的方式,就是公民抗命。